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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提交相关提案:家庭教育需要立法支撑
发布日期: 2016-03-11    作者: 安庆妇联   访问次数:
    “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对于解决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张静3月8日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今年两会,全国妇联提交了《关于将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张静委员也十分关注家庭教育立法问题。

  “家庭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最根本的教育,关乎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关乎国家命运和社会进步。”张静委员说。基于多年的工作经历和相关调研,她发现,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变革的外部环境,我国家庭教育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全国妇联最新开展的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显示,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另据相关调查显示,约八成的家长表示“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仅有三成家长认真学习过有关子女品行教育、亲子关系、良好习惯培养等知识,对于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方法了解较少,“80后”独生子女家长对如何养育多子女的问题束手无策,倍感困惑等。

  “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愿望十分强烈,但现有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其监督管理也不规范。”张静委员说,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混乱,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专职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缺乏,现有人员专业化素质不够。

  “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张静委员说,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危害儿童生存发展甚至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家庭教育中政府的主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责任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教育工作投入不足,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早期性、终身性和独特性的特点,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张静委员说,亟待通过专门法规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义务,规范健全家庭教育服务与支持系统。

  全国妇联就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的公众调查数据显示,90%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强烈,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迫切,78.1%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64.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已成为社会共识。”张静委员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近年来,联合国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家庭教育,部分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实施策略。如日本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强调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专门颁布《家庭教育法》,之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目前,我国重庆、贵州、辽宁省鞍山市妇联已推动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

  “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张静委员说。

  张静委员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属于社会法,主要调整对象不是家庭内部,而是家庭政策和支持系统,关注政府、社会、学校等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与帮助,其核心功能包括指导、保障、规范功能。

  张静委员建议,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应坚持儿童优先与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家庭教育的界定,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及法律责任。应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家庭困难儿童等,规定特别措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支持和服务。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本条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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