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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发布日期: 2012-05-08    作者: 安庆妇联   访问次数:


本纲要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以科学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2年,安庆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  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环境和法律保护四个领域提出了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关心、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2010年,我市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7.06‰、9.58‰,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乙肝疫苗接种率从200066.98%提高到2010年的98.7%。 儿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99.8%99.26%,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4.52%,比2000年提高37.02个百分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9.2%。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生活等方面逐步得到保障,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贫困、孤残、流浪、艾滋病致孤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统筹管理儿童事务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儿童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弃婴、流浪儿童迫切需要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尚难满足;受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一些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城乡之间儿童发展还存在不平衡现象。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仍然是“十二五”时期儿童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省实现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快崛起、兴皖富民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是我市建设“四个安庆”的重要十年,儿童事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的战略规划,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儿童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在儿童的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福利、社会环境和安全六个领域,提出2011-2020年安庆市儿童发展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高儿童整体素质,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保障儿童安全的社会体系,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法规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9‰以下(2015年分别控制在8‰和1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村及流动人口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控制儿童常见性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6、低出生体重儿童发生率在2%以下(2015年在3%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50%以上(201545%以上)。

7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在7%以下,低体重率在5%以下,贫血患病率在12%以下(2015年分别在9%7%15%以下)。

8、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和营养不良发生率。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技术下降1/32015年下降1/4)。

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1、农村儿童和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群体儿童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母婴保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的社会环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治病种范围。

2. 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每个县要设立一所符合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院(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与新生儿科。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儿童营养评价、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计划免疫、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为6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重点加强流动、留守、残疾等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和优先策略,使其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4、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加大出生缺陷社会动员力度,加强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知识的健康教育。继续执行免费婚检政策,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减少出生缺陷和低体重儿出生。建立健全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提高出生缺陷诊疗水平,依法、规范、及时地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持高接种率。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积极推行纯母乳喂养。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7、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坚持健康教育教学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加强中小学生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习惯,预防中小学生超重、肥胖、弱视和近视的发生。

8、提高儿童健康素养水平。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生殖健康、禁烟、禁毒、防病教育。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和康复服务,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9.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0、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构建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帮助适龄儿童掌握必要的生殖健康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增加儿童友好型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0%2015年达到65%),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2015年达到8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2015年达93%以上)。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全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益。

4、高中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到93%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基本持平。

5、改善办学条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儿童公平接受教育。

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2.积极开展0-3岁儿童发展指导服务。坚持科学性和公益性,普遍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为所有儿童健康、幸福成长实施快乐的启蒙教育。加强对早教指导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建立0-3岁散居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形成由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和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教服务网络,使散居婴幼儿的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

3、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举的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

4、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制定区域内城乡统一的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区域内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5、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逐步加大普通高中教育财政的投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的发展需求。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大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6、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科学素养和教学能力。建立健全教师聘用等制度,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经济和社会待遇。

7、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征,有的放矢地丰富德育内容,创新德育形式,分层组织实施,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区德育工作网络,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四项道德建设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执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建全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基本解决学生择校问题。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

8、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资助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保证每个儿童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辍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权利。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升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保障留守儿童健康发展。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特殊教育资源的市级协调和县级统筹。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扩大残疾儿童的教育规模,基本实现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都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水平。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地就学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10、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重点发展以计算机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教育网络化为基础的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施。

11加强儿童科技教育。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建设,引导更多的儿童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4、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在重点县(市)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提高儿童福利水平。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方式保障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3、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探索建立面向所有儿童的儿童福利和服务体系。

4、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框架内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5.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不设病种限制。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增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投入,积极探索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偿机制。

6、完善孤儿收养、寄养制度。建立健全对收养、寄养家庭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

8、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制。增加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数量。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9.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10、建立和完善流动、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到2020年,每个县(市)至少建设一所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尊重并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的成长创造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

2.建立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

5、加强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影视等传媒领域的管理,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公共图书馆开辟专门的儿童阅读专区。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公共场馆免费为儿童开放。

7、县(市、区)建立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89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立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在全市每个乡镇建立一所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

9、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10、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1、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倡导“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儿童优先”的公民意识,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设。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提高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传普及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加大对儿童家长有关儿童心理行为知识的普及力度,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注重锻炼儿童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健全的人格。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4、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报刊、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报纸和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健康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7、为儿童阅读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出版单位要为儿童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读物,家长与学校要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农村地区基层文化机构建设时,开辟儿童阅读专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为农村儿童阅读提供便利。

8.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力度。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以及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9.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建立“少年之家”、“儿童活动室”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平台,组织儿童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培养儿童社会工作者,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提供服务和维权。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纳儿童参与,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提高儿童珍爱生命、保护生命的教育普及程度和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儿童公共安全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中学、小学、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3、提高儿童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儿童饮食用药安全隐患。

4、提高儿童用品、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控意外伤害。

5.加强家庭和社区对儿童安全的指导和监护,保障儿童在居家和社区中的安全。

6.提高社会公共设施管理水平,强化对儿童的安全保护意识,减少溺水、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对儿童造成的意外伤害。

7、各类侵害儿童人身安全案件的查处率达100%

8、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9、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儿童安全发展观。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依照儿童优先原则,优先考虑儿童的安全需要。努力缩小儿童安全保护的地区和城乡差异。

2、加强儿童公共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3、强化校园治安防控的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学校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紧急报警装置、校园及周边的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准和防范要求。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4.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对发生在校园周边侵害儿童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负责。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5、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保卫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学校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加强校内巡逻。寄宿制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

6、保障儿童食品和药品安全。加强对儿童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管,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尤其要保障婴幼儿奶粉的安全。落实食品从生产到经营、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严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消除管控死角,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全面开展儿童食品和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开展儿童安全用药知识的科普宣传。确保学校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卫生的安全。

7、保障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认真执行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行业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儿童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倡导民主、平等、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区邻里关系。家长要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关注儿童居家和出行安全,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隐私权等。预防和制止家庭忽视、虐待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完善并落实社区安全管理制度。

9、全面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依法处置侵害儿童案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儿童安全的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制定和落实针对儿童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自然灾害预警水平,强化隐患排查,完善政府各部门的应急快速联动机制和协同机制。不得组织儿童参加救灾抢险应急活动。

10、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机制。做好儿童意外伤害的风险识别与危机管理工作。加强预防学生溺水事故、交通事故工作。针对暑期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特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电视、广播、墙报、家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责任部门或组织进一步加强对有安全隐患的水域排查,在有安全隐患的水域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建立每日巡查制度。把交通安全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对交通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合理设置学生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设施等。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11、做好流浪乞讨等特殊儿童群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等保障制度。对流浪乞讨儿童及时进行保护性救助,为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提供服务。

12.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六)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3.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原则。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6.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教育机制。

7.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普法教育。

8.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1.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保障儿童依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3.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制。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适应儿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

3.加强法制宣传。将儿童维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采取法律知识讲座、竞赛,以及“法律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完善促进女童生存发展保障制度。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督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相关案件。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教育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发展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依法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7.尊重并保障儿童人格尊严。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儿童监护人在作出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告知并听取本人意见,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打击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害。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

9.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10.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禁止克扣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劳动收益。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1.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专业群体、领域延伸,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2.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办案,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逐步推进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设,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或者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设立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13.逐步推进被羁押未成年人监室(区)的建设。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监室,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置未成年人监区。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不能与成年人关押在同一个监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努力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市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单设,职级高配,人员专职。

(二)制定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体系。

(三)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加大儿童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优先安排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方法。加强对儿童发展和纲要实施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政策、制度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解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在实施纲要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对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纲要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纲要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成效,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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