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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商务局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1-11    作者: 安庆妇联   访问次数: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商务局


安经信办[2015]111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办秘〔2015〕7号)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和操作程序,在广泛征求市场拓展组、企业用工组、企业培训组、财经政策组、公共服务保障组、环境建设组等各工作组的基础上,编制了《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信委窗口联系人:钱敏   联系电话:0556-5338890

市财政局联系人:李永海     联系电话:0556-5288953

市商务局窗口联系人:钱江涌 联系电话:0556-5349742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商务局

2015年4月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人行。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

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支持中小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 实现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办秘〔2015〕3号)精神,规范资金管理和操作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1、规模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地域范围:在安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产业准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

二、申报、审核程序

按“部门受理、窗口申报、联合会审、网站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操作如下:

1、窗口申报。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首席代表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

2、联合会审。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人行、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并联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所有材料自提交之日起15天内初审完毕。

3、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财政局网站、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内容、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4、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市与区的资金承担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执行。

三、申报时间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

2、申报截止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1、实行属地申报。各区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的材料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各区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税收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

2、材料报送要求。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

3、窗口受理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

五、申报地点

工业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经信委窗口申报;商贸及参展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商务局窗口申报。

六、申报条件及要求

政策第1条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管局《安庆市鼓励采购地产品实施办法》(财建〔2015〕49号)。按安庆市地产品目录,采购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地产品生产企业纳入邀请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邀请对象;市公管局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地产品优先条款或投标价格折算条款;地产品生产企业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减半缴纳。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列入目录库的地产品应给予政策扶持;政府采购采取邀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单位(或招标人)应将其纳入邀请或竞争性谈判对象。

实施办法:

(1)采购预算(或控制价)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采购本市地产品目录库中产品。

(2)采购预算(或控制价)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进入目录的地产品加分条款或投标价格折算条款。实行综合评分评标办法的,地产品价格达到投标总价30%,加1分;达到50%的,加2分。实行有效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地产品价格达到投标总价30%,其投标报价按99%折算;达到50%的,其投标报价按98%折算。地产品生产企业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减半缴纳(即5%)。

政策第2条

●申报条件:工业企业采购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不含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支持;商贸企业采购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说明:申报企业不受企业规模大小限制;城区工业企业、城区商贸企业采购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和加工服务,享受本条政策的支持;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采购产品以及采购安庆石化产品、水、电、气、热、水泥、混凝土等产品,不享受本条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申报发票清单;采购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3条

●申报条件: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专项经费,鼓励环新集团、华茂集团、安庆旺旺、申洲纺织等牵头企业主动担当,积极帮助全产业链企业推销相关产品。牵头企业帮助其他工业企业产品在市外销售的,按带动销售金额(不含税)的1%给予牵头企业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帮助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

(4)被销售企业与市外企业的销售合同;

(5)被销售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

(6)被销售企业出具的销售真实性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4条

●申报条件: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含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名单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全额支持;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支持,同一企业累计参展支持不超过4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一)境内展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名单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5)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含全国行业协会)的参展通知复印件;

(6)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境外展

申报说明: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所发生的展位费、不超过三名参展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出国人员境外食宿补贴。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名单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与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政府部门的参展通知复印件;

(6)展位费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7)展位费发票、往返机票复印件、参展人员护照、登机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8)参展照片(含有参展人员、标有公司名称的楣板及展会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9)展方出具的展区位置确认图原件及复印件;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5条

●申报条件:名单企业开展安庆市名优地产品和老字号产品“五进”(进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活动、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和广告宣传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名单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5)与“五进”活动场所签定的场地租赁协议和广告宣传协议;

(6)场地付款和广告宣传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书;

(8)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意见书;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6条

●实施依据:市直相关部门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授牌1100个以上(其中授牌780个、申报320个),帮助企业树形象。工商质监局授予安庆名牌200个、安庆市知名商标100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家;申报安徽名牌15个、安徽省著名商标40件,中国驰名商标7件。科技局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50家以上,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100个以上,安徽省创新型试点企业10家以上。检验检疫局申报中国质量诚信AA企业4家。住建委评定振风杯申报30项建设工程,申报黄山杯5项建设工程。农委申报认定无公害农产品18个,绿色食品10个,有机食品3个。海关培育8家中国海关认证企业。经信委授予市级 “小、智、专”企业100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各25个。商务局授予市级老字号产品100个。

宣传部门在地方各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本地名优产品及生产企业,宣传服务中小微企业行动和举措,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营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

实施办法:

(1)市工商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检验检疫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海关、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市直职能部门主动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发牌子、出证书、不收费)。

(2)加大对政策、企业的宣传力度。

①宣传重点:一是宣传支持中小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扎实开展政策解读;三是积极宣传各部门的举措、进展及成效;四是宣传中小企业典型。

②报道措施:一是开辟宣传专栏;二是推出评论言论;三是做好政策解读;四是推出典型报道;五是做好对外宣传;六是加强社会宣传;七是组织网络宣传。

政策第7条

●实施依据:市人行、市金融办牵头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银行机构与企业相互信任瓶颈,建设企业贷款便利、利率优惠的融资环境。

牵头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

实施办法:

由市人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法院、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部门配合,在人行征信系统基础上将企业水、电、气、税收、社保费用交纳情况等相关指标、数据综合计成,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企业贷款便利、利率优惠的融资环境。

(1)构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采集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政府相关部门许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推进企业非银行信息采集更新机制,实现纳税、供电、供水、供气、不动产等信息采集全覆盖。

(2)探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推进评级结果在制定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银行信贷决策、贷后管理及产业支持对象遴选等方面的应用。

(3)构建信用信息运用体系。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报告在各类融资服务、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使用。探索开展“三位一体”的信用园区建设。

(4)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基金。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名单制,对信用好的中小微企业在银行授信、利率、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政府在担保、贴息等融资服务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立会商制度,积极开展“金融守信企业”评定工作。

政策第8条

●实施依据:按属地原则建立经济运行安全保障资金池。各县(市)、区要设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转贷应急专项资金,帮助名单企业解决转贷、续贷过桥资金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运行安全保障资金池资金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指定资金管理平台参照下列细则运作。

(1)到贷款银行申请转贷、续贷,并领取《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

(2)企业向所在地资金管理平台申请,附: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所在地资金管理平台评审,时限三天;

(4)贷款银行初审,由所在区财政、银行、企业之间签订协议;

(5)所在地资金管理平台通知贷款行办理贷款手续;

(6)贷款行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续贷承诺函》;

(7)资金管理平台向贷款行划转应急资金;

(8)合作银行3日内发放贷款并归还转贷应急资金。

政策第9条

●实施依据:进一步放大国有担保机构功能。将市担保集团资本金扩充至10亿元。本政策有效期内市担保集团新增担保额度达到20亿元以上,各县(市)、区国有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额度要有较大增长。将中小企业担保费率降低到不超过2%。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落实省“政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实施办法:

(1)扩充资本金。市财政对市担保集团资本金扩充至10亿元;

(2)明确担保对象。中小微企业,重点是名单企业;

(3)降低担保费率。中小企业担保费率由2.4%降低到不超过2%;

(4)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落实省“政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5)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担保申请表;

②担保申请书:按照申请担保品种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材料。一般包括企业概况、股东组成、企业发展计划、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说明、申请担保的原因,信用能力说明等;

③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财务主管身份证;

⑤章程,验资报告书;

⑥当期财务报表及前两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⑦所有银行近一个月银行对账单;

⑧企业及企业法人信用报告;

⑨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贷款担保与反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

⑩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材料;

⑾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反担保单位需提供以上3-10项的基本资料。重要提醒:申报企业材料均要求携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材料需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否则,造成的后果需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第10条

●申报条件:给予名单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3月底贷款余额为基数、期限半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新增贷款余额利息的25%支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说明:企业发生贷款利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最高限;申报企业须是名单企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名单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5)人行出具的企业3月底贷款余额证明材料;

(6)新增贷款合同、贷款借款凭证、利息结算凭证等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11条

●申报条件:名单企业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租金给予100%支持。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申报说明:企业租赁的厂房必须符合《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的若干意见》(宜政办秘〔2014〕57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的若干意见》(宜政办秘〔2014〕67号)文件的要求;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名单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5)租赁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支付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12条

●实施依据:依据工业企业的申请,工业用地可以办理土地、房产分割和抵押登记手续,分割后的土地证、房产证仅限于融资抵押。企业自建房在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及定位图、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以及房屋测绘图纸等要件下,可以实行容缺办理房产证。正在生产且属于低效用地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出具履约承诺后可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工业企业可用在建工程(含有土地证的无证房产)、设备、股权、债权和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资产在市担保集团为融资进行反担保。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人行、市担保集团

实施办法:

(1)房屋分割办证

   ①房屋可进行分割的条件: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的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②提交办证材料:企业提供履约承诺书后,可容缺材料: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发改委立项批文。 必要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图纸。

③缩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缩短到7个工作日办结。

(2)整宗土地抵押登记

①土地抵押的条件:安庆市区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地;正在生产且属低效用地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出具履约承诺后可以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②提交资料: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的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股份制公司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议纪要或董事会决议。

③缩短办理时限:由承诺件提速为即办件。

(3)土地分割抵押登记

①土地分割抵押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业用地,土地分割原则上不超过两宗,分割后的土地证仅限于融资抵押。

②提交资料:土地分割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必须承诺分割后的土地证仅用于融资抵押);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经批准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土地所在地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分割的函;土地抵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4)在市担保集团为融资进行反担保

①企业用在建工程(含有土地证的无证房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在建工程(含有土地证的无证房产)应能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建工程(含有土地证的无证房产)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②企业用设备作为反担保措施,设备应在工商质监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③企业用股权作为反担保措施,其中金融机构股权应在相关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一般企业股权应在工商质监部门办理质押手续。金融机构股权价值以购入价值确定,一般企业股权以企业净资产确定;

④企业用债权作为反担保措施,债权的债务人应具有承担债权的能力,同时债权的债务人应出具同意债权质押的书面材料;

⑤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措施,应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手续,同时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得到市场的认可。

政策第13条

●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暂缓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4)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2015年3月份的从业人员证明;

(5)到税务机关办理暂缓执行市政府宜政秘[2014]124号文件条款,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的相关手续。

政策第14条

●实施依据:允许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2%;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全额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实施办法:

(一)缓缴五项社会保险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单位类型为企业;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记录。

2、申报程序。同时符合以上三条的可填写《申请表》(两份),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后,再凭社保部门盖章的《申请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缓缴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30日内应一次性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申报条件和程序

1、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均可申请岗位补贴。

2、申报程序。岗位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在每年9月底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未履行承诺而裁减人员的企业,将按照实际裁员人数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后续岗位补贴享受资格。

3、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当年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当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表、不裁员承诺书、不裁员公示。

政策第15条

●实施依据: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市物价局发布2015年新增减、免、缓、停涉企收费项目目录。2015年内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市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停止向企业收取水、电、气、热管网增容费、开户费、接口费、入网费等。力学计量器具检测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降低20%。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减半收取。

企业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免收工业项目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中的新建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企业土地收储首付比例提高到总补偿款的50%,净地交付后10个工作日付清补偿款,免收土地收储各类中介费用。企业安装DN40以下口径水表仅收取成本费。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及相关单位

实施办法:

(1)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

(2)物价局制定新增减、免、缓、停收费项目目录,并于4月1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3)2015年内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市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4)水、电、气、热等企业停止向企业收取水、电、气、热管网增容费、开户费、接口费、入网费等;

(5)市工商质监局对企业力学计量器具检测和压力容器检验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6)市气象局对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减半收取;

(7)市住建委对企业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8)市规划局免收工业项目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9)市人防办对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0)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企业土地收储补偿款首付比例提高到总补偿款的50%,净地交付后10个工作日付清补偿款,免收土地收储各类中介费用;

(11)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对企业安装DN40以下口径水表仅收取成本费。

(12)市物价局编印收费政策汇编、开展中小企业价费调研、实行企业拆求直通车(咨询投诉热线:12358),对企业反映的价费问题,属于政策咨询的,当日答复;属于价格举报的,两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建立涉企收费联系人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

政策第16条

●申报条件:对资产重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证照过户提供快捷、方便服务。对并购重组工业企业的,将企业重组过程中新增的市区两级地方财力所得部分,按原入库级次全额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资料;

(4)并购重组协议、相关审计评估报告;

(5)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新增税票复印件(验原件);

(6)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17条

●实施依据:市住建委牵头建立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实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工业企业工程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可先开工、后办证,工程质监、安监先期介入,提前进行消防预审核、预验收;对企业水、电、气、热、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气象、交通、公交、邮政、通讯等公共服务问题,采取派单销号方式责成相关单位限期办理。

2015年4月底前开通华茂纺织工业城、经开区电子商务园、大桥开发区智慧产业园、大观化工园、高新区新材料园区公交线路,做好公交加密和线路优化工作。邮政部门2015年4月底之前推动快递企业完成城区网点设立,减免电商企业资费性收费。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企业为名单企业建设信息化平台,提供优惠资费。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实施办法:

(一)公共服务保障组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1)、信息共享

①与园区对接,及时掌握入园企业项目情况;

②各区及时、主动提供招商引资及入园企业动态信息;

③项目签订用地成交确认书后,国土部门即时发函告知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

(2)前期辅导

①由住建委牵头,成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辅导小组,由本组驻中心各窗口单位负责人组成,住建、国土、规划、环保4个中心窗口单位为辅导小组常任部门;

②按照企业需要,辅导小组常任部门轮流牵头和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辅导会,指导项目建设;

③根据辅导情况,牵头部门完善项目相关信息,将信息发送至本组各成员单位共享,由各单位跟进服务。

(3)即时审批

①本组各成员单位均在中心设立支持中小微企业“绿色窗口”,专门受理工业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

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由2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③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后,提供预规划条件,便于招商企业先行编制规划方案。在土地使用权法律文书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先行审查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并提交规划业务例会审查或规委会项目审查小组审议。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可立即向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人批复规划建筑方案。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企业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企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容缺办理,并为企业上门服务。企业绿色信贷审查和环保达标证明由2个工作日提速为当日办结。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网上审批。

⑤由市住建委牵头进行施工、人防、消防、防雷并联审查。

A、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容缺审查(可容缺资料:勘察设计合同、立项文件、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必备资料:全套施工图、各专业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边审查、边等资料,由15个工作日(含5个修改工作日)再减少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

B、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中的新建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C、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预审核”。项目工程设计基本完成但申报资料不全时,可申请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工程进行预审核,消防部门提前介入,上门服务,提供消防技术指导;

D、防雷装置图纸审查在中心窗口审查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建筑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非危险、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可不要求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技术服务单位可在部分材料不全时边服务边补全材料,并可根据需要现场办理。

⑥涉及水利相关审批的项目及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符合规定的审批一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且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园区工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简化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⑦安全报监手续由4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内办结,质量报监手续由4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内办结。上门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⑧建设单位取得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质监通知书、发改委立项、经备案施工合同后,即可在中心联合收费窗口(住建委)启用“收费一表制”(安庆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缴费核定单),一次性减免、核算、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基金,由2个工作日提速为即办件;              

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直接向中心住建委窗口申报,材料齐全后由2个工作日提速为即办件;

⑩因接电、接水等确需破路,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申请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审批时限由2个工作日提速为即办件,并可同步分别向供电、供水等相关企业申请接电、接水等。

(4)边建边办

①对工业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其它申报材料不全的可先开工、后办证。各相关单位都要先期介入,根据各自职能,提供实时服务;

②对因前置条件不足,未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的工业项目,在具有经图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工程质监和建筑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进行监督;

③在工程项目建设阶段,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指导,督促其按图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在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完工,但申报资料不全不具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条件时,可申请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工程进行预验收,消防部门对工程存在问题提前告知并指导整改;

④根据企业需要,予以规划分期验收。如存在不符合规划方面的问题,在不涉及消防等安全的前提下,可先行验收后再整改。

(二)市住建委牵头负责“派单销号”工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涉企相关行政许可和业务服务事项。

(1)对企业反映问题或上级交办事项,由公共服务保障组下设的企业服务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电话:0556-5701639)统一受理、转办;

(2)形成“派单销号”任务单,明确主要事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企业联系方式;

(3)针对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交办方式或协同办公平台,以公共服务保障组名义派发任务单到相关单位限时办理;

(4)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并抄送公共服务保障组,公共服务保障组对办结件销号;

(5)公共服务保障组对未限时办理的事项进行督办;

(6)“派单销号”任务单完成情况纳入本次支持企业发展行动考核问责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内容。

(三)市交通局组织安庆中北巴士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在2015年4月底前开通华茂纺织工业城、经开区电子商务园、大桥开发区智慧产业园、大观化工园、高新区新材料园区公交线路,做好公交加密和线路优化工作。

(四)市邮政管理局在2015年4月底之前推动快递企业完成城区网点设立;安庆邮政公司在2015年力争扶持的电商企业销售额突破30亿元,在此基础上减免电商企业部分资费性收费。

(五)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企业为名单企业建设信息化平台,提供优惠资费。

政策第18条

●实施依据:市委组织部牵头在城区组织举办1000人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4月、8月举办“皖江讲坛”2期。5月、6月在国内知名高校举办工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商贸流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各1期。6月、7月举办“安庆创客”培训班、“营销精英”培训班各1期。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实施办法:

(1)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统筹全市培训资源,构建培训平台和体系,组织培训工作实施,保障培训力量和经费需求;

(2)依托安庆智慧产业园、安庆技师学院等培训力量,将培训工作项目化,面向全国培训市场,招标采购优秀的培训服务产品;

(3)培训包括经济形势分析、企业发展规划、质量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危机管理、经济法律法规及企业文化建设等内容;

(4)对企业培训需求进行问卷调查,按需制定菜单式培训方案,由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服务。各企业可在安庆先锋网(http://aq.ahxf.gov.cn/)下载《企业培训需求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企业培训组邮箱aqqypx@163.com,由企业培训组统筹安排。

政策第19条

●实施依据: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服务团,巡回开展法律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向名单企业推荐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续聘、受聘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司法局

实施办法:

(1)建立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构建法律保障平台,3月底前在政府网站公布律师服务团成员信息及联系方式,适时解答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2)引导中小企业自愿续聘、受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引导受聘律师在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自觉降低收费标准;

(3)4月份举办一期中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法律讲座;

(4)4月中旬前将涉企发展及相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列入2015年度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中小企业适应新常态、实现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策第20条

●实施依据: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咨询电话(0556-5349772)、举报电话(0556-5702020),及时受理企业咨询、业务帮办、建议、投诉,做到24小时内答复。依法开展企业宁静生产日工作。对相关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行严格问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政务服务中心

实施办法:

(一)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

(1)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及的单位在报纸、电视、网站、政务微博等媒体上做好公开工作;

(2)以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两家名义联合发文,明确进驻中心办理的项目;

(3)市政务服务中心将项目名称、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在中心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电子大屏幕等载体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

(1)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受申请、咨询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的处理;

(2)限时办结制:凡在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项目和涉及环保敏感性的工业项目外,由一个部门办理的事项(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前置审批、报请省和国家审批及特殊事项外),原则上立即办理,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凡属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在联合会审和踏勘后, 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一次性告知制:行政相对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4)前期辅导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发改委牵头成立建设项目前期辅导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项目从纳入计划到开工建设全过程中,企业为取得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所需执行的工作流程、报送的申请材料(含中介机构提供的可研报告、评价、评估、论证等)、预计完成的时限及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费用和政府基金等所需要的辅导和服务工作,具体辅导工作由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六个项目辅导常任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容缺受理制:对纳入市重点工业项目,在具备基本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暂缺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窗口可先予以受理,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间内将材料补齐;

(6)设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咨询服务电话:0556-5349772、投诉举报电话:0556-5702020,及时受理咨询、业务帮扶、建议、投诉,24小时内答复。

(三)开展企业宁静日活动

(1)将每月1日-25日设为企业生产宁静日时间;

(2)在宁静日时间内,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以及其他需要实时监管的事项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各种检查;

(3)“企业生产宁静日”之外,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要事先报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法进行。

(四)严格追究责任

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不到位,工作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3)对中小企业“吃、拿、卡、要”,或者推诿、扯皮、效能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4)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

(5)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附则

(一)形式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必要时由审计局或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二)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例外原则。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执行本政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本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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