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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1    作者: 安庆妇联   访问次数:

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4日

 

 

 

 

 

 

 

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 干 政 策

 

为推进工业腾飞“2135”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产业创新、转型、升级,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2亿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工业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对2015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对2015年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对2015年新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8%的,给予企业管理层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且增幅达到14 %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6.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过新建、技改实现转型升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不含税,下同)10%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7.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团队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车间的企业,给予企业技术团队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团队20万、10万的一次性支持

8.对国家《中国制造2025 》规划支持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及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高成长性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8号)支持的十大高成长性产业(智能装备、新型显示、智能终端、智能语音、云计算和软件、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设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有机食品加工)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在享受第6条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支持。

9.对统计部门认定的2014年度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59户企业,通过节能技改,加强管理,2015年度总产值同比增长、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10%的前提下,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10万吨标煤(含10万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300吨标煤(含3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10.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对2015年净增家庭固定宽带接入用户每达到1万户,市财政给予基础电信运营商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附则

11.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支持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支持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企业支持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12.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

统计“一套表”。企业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13.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财政局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发现一起追责一起,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负责人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14.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15.本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6.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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